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胜强、石献阳、林文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胜强,石献阳,林文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18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晓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胜强,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石献阳,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林文晖,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胜强、石献阳、林文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133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