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志雄、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雄,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雄,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森,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候机楼广场西南侧。法定代表人:罗耀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周文、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法定代表人:康思远(OLAFKASTNER),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志雄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7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讼争《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转让人(甲方)陈骁、原车主高伟堃及厦门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讼争车辆转让中的作用及其法律地位,且未对朱志雄提出对闽D×××××车辆的车况、性能及使用功能进行鉴定的申请进行回应,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7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志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佳 茵)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