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志洪抢劫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39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志洪,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个旧市,现在建水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高志洪犯抢劫罪一案,本院(2016)云2501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本庭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朕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