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木某、依买尔·麦麦提等盗窃罪、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仇苏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沙·吉力力,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2011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仇苏剑,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移动通信惠龙代理点经营者,住本市梁溪区,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犯盗窃罪、被告人仇苏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仇苏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经合谋盗窃后,于2016年1月18日17时许,在本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欧德福超市门口,趁隙窃得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P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11元。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在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1153号门前附近、南园南路翠园新村门口附近、相城区黄埭镇供销合作生活广场门口附近等地,先后5次乘隙窃得张某、章某、蒋某、李某、唐某等人的苹果牌6S型、苹果牌7PLUS型、苹果牌6型、OPPO牌A53型、华为牌P8GRA-TL型手机5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1813元。窃后,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先后2次至本市梁溪区惠龙新村被告人仇苏剑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惠龙代理点销赃,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3000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收购上述苹果牌7PLUS型、华为牌P9型、苹果牌6型、OPPO牌A53型手机共计4部,价值人民币共计101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还系累犯;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仇苏剑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仇苏剑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经合谋盗窃后,于2016年1月18日17时许,在本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欧德福超市门口,趁隙窃得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P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11元。另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在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1153号门前附近、南园南路翠园新村门口附近、相城区黄埭镇供销合作生活广场门口附近等地,先后5次乘隙窃得张某、章某、蒋某、李某、唐某等人的苹果牌6S型、苹果牌7PLUS型、苹果牌6型、OPPO牌A53型、华为牌P8GRA-TL型手机5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1813元。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在其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惠龙代理点,以人民币3000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收购上述苹果牌7PLUS型、华为牌P9型、苹果牌6型、OPPO牌A53型手机共计4部,价值人民币共计1010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经合谋盗窃后,于2017年2月18日17时许,在本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落霞苑欧德福超市门口,由被告人木沙·吉力力望风,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乘隙窃得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P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11元。窃后,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于2017年2月20日晚至本市梁溪区惠龙新村被告人仇苏剑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惠龙代理点销赃。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2017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1153号门前路边,乘隙窃得张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6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3、2017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苏州市姑苏区南园南路翠园新村门口附近路边,乘隙窃得章某放在男友赵浩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7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860元。窃后,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于2017年2月18日中午在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陪同下至被告人仇苏剑处销赃。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4、2017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供销合作生活广场门口,乘隙窃得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97元。窃后,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于2017年2月20日晚至被告人仇苏剑处销赃,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5、2017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黎明街乔森鞋业门口路边,乘隙窃得李某放在女儿候立婷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A5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40元。窃后,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于2017年2月20日晚至被告人仇苏剑处销赃。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6、2017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苏州市姑苏区南门东大街社区旁,乘隙窃得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P8GRA—TLOO型号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16元。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仇苏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当庭自愿认罪。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仇苏剑退赔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61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仇苏剑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章某、王某、蒋某、李某、唐某的陈述,证人衣沙克·衣明、杨某、左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苏州市价格认定局、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中心、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仇苏剑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沙·吉力力、依买尔·麦麦提犯盗窃罪,被告人仇苏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仇苏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沙·吉力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仇苏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仇苏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沙·吉力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依买尔·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仇苏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木沙·吉力力退赔被害人张颖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锐人民陪审员 赵月珠人民陪审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