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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邓立云与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云,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008号原告:邓立云,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兰海,总经理。原告邓立云与被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邓立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邓立云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