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王海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平,王海防,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王海防。被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人胡建平与被执行人王海防、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王海防、王华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海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华名下位于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北侧1幢商铺一套已被抵押、查封,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王华、王海防名下车辆因无法查找到下落,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月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