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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李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李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执行人李金强,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现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执行人李金强名下的证号为栖臧寨里村私房证字第59号房地产予以查封;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但不得买卖、租赁、毁损、抵押、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