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自春、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春,霍某,徐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自春,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霍某。被申请执行人:徐吉彬,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春、霍某与徐吉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吉彬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荣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