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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自春、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春,霍某,徐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自春,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霍某。被申请执行人:徐吉彬,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春、霍某与徐吉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吉彬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荣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