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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侯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86号申请人: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硕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4896167XN。法定代表人:侯捷,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侯建军,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侯建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阳光小区23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建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滨河阳光小区23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13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