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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树英、王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英,王树峰,高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英,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树峰,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高均青,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王树英申请王树峰、高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树英于2017-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振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荀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