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慧萍与董文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萍,董文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67号原告:李慧萍,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权,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15号。负责人:梅斌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茹,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慧萍与被告董文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慧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慧萍负担。审 判 长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羊剑锋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