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爱云、杨文帅等与宋永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爱云,杨文帅,杨文涛,杨义芳,宋永生,杜延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宛城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844号原告:吉爱云,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杨文帅,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杨文涛,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杨义芳,男,194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宋永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杜延武,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宛城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孙军。原告吉爱云、杨文帅、杨文涛、杨义芳与被告宋永生、杜延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宛城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永生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尚在侦查起诉阶段,现仍被羁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宋永生现仍被羁押,无法进行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万菲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