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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车商业务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车商业务一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52号原告:李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车商业务一部,地址胶州市。原告李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车商业务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亮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