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四海、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四海,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彭四海,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被执行人许斌,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本院在执行彭四海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许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四海借款85万元,但被执行人许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斌所有的位于芦溪镇人民东路132号(土地证号:芦(99)000**,面积67.78平方米。产权证号:793-1569,面积229.23平方米)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斌所有的位于芦溪镇人民东路132号(土地证号:芦(99)000**,面积67.78平方米。产权证号:793-1569,面积229.23平方米)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单 纬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