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卫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恢2号抚宁县牛头崖镇全会钢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牛头崖村。经营者齐全会,男,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执行人王卫民,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北戴河区。本院在执行抚宁县牛头崖镇全会钢材经销处与王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抚宁县牛头崖镇全会钢材经销处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304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