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北洋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北洋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张广,杨国胜,王海波,吴艳玲,毕德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83号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贾芳民,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新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国胜,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北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新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召林,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广,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杨国胜,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王海波,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吴艳玲,女,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毕德敬,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北洋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万盈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张广、杨国胜、王海波、吴艳玲、毕德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2017年8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苏博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处所享有的债权100万元。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2017年7月3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苏博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处所享有的债权100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