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62号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2108。法定代表人:王中宝,董事长。被告: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6号。法定代表人:聂雪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