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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国栋与洛阳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栋,洛阳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237号原告:石国栋,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洛阳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九都西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名门世家品鉴中心三楼南侧。法定代表人:孙群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鑫凯,公司员工。原告石国栋与被告洛阳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石国栋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石国栋负担。审 判 长  高妙婕人民陪审员  秦乐倩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