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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世启、刘贵福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启,刘贵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966号原告曹世启,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刘贵福,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启诉被告刘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世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