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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金文、王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文,王秀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丽,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黄海,行长。原审被告: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89号7楼。法定代表人:许荣旗。上诉人王金文、王秀丽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原审被告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18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金文、王秀丽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文、王秀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林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