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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天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天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96号罪犯唐天明,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永法刑初字第00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天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唐天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天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天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