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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汇金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镜湖区汇金烟酒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1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镜湖区汇金烟酒商店,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经营者:丁卫,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汇金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镜湖区汇金烟酒商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36元,减半收取为468元,由被告镜湖区汇金烟酒商店承担。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