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陈华、万晓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陈华,万晓莹,万金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79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陈华,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万晓莹,女,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万金港,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端习、张学顺、赵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焉兆生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