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昌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昌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15号罪犯王昌奇,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93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王昌奇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王昌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王昌奇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昌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95分。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对其从严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昌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昌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9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