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广华与李友军、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华,李友军,李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85号原告:邢广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友军,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告:李玉英,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原告邢广华与被告李友军、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邢广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广华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墨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