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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广华与李友军、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华,李友军,李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85号原告:邢广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友军,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告:李玉英,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原告邢广华与被告李友军、李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邢广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广华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墨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