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永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857号罪犯杨永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永国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2015年9月29日,共计对罪犯杨永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表扬4次,余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永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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