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凌瑞红与王晓华保证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瑞红,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凌瑞红,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王晓华,昔阳县人。关于凌瑞红申请执行王晓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华在中国工商银行05021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49元,现因查明本院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0502121××××账户为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华在中国工商银行05021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36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