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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淑华与刘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华,刘春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972号原告:郑淑华,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春桥,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原告郑淑华与被告刘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淑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郑淑华负担。审判员  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