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云与李怀玉、许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李怀玉,许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708号原告:李云,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天长,被告:李怀玉,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告:许捧珍,女,1951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原告李云与被告李怀玉、许捧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云负担。审判员 陈风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