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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某1、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5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住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生,住栾城区。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1、被上诉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1上诉请求:1、准予双方离婚;2、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对方出抚养费。事实和理由:1、双方婚后生活的几年时间里,由于性格不和吵闹,我于2012年、2014年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当时对方表示悔意且写下保证书,但后来双方又产生矛盾,且大打出手,决定进行离婚诉讼;2、关于女儿抚养问题,对方一直在外进修,孩子一直由我和父母抚养,请求法院判孩子由我抚养,对方承担抚养费。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感觉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挺好的,对方陈述有点夸大。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双方离婚;2、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对方出抚养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0月22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女儿刘某2。2012年刘某1诉至栾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经劝说刘某1撤回起诉。2014年刘某1再次诉至栾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5月14日刘某1再次撤回起诉。××××年××月××日双方又生育一女儿刘某3。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裁定书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刘某1虽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其在两次撤诉后又于××××年××月××日与赵某共同生育一女儿,应认定双方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作为两个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小女儿尚且幼小,应共同努力经营婚姻,珍惜家庭,努力给子女营造安稳的家庭环境,互相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故对刘某1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基此,原判决为:不准许刘某1与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1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稳定。上诉人虽然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后又与被上诉人共同生育一女,表明其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原审法院依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经常打骂孩子、辱骂老人,且发展到持刀对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刘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