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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兰芳、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芳,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张建华,厉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479号申请执行人周兰芳。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厉芬芳。原告周兰芳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张建华、厉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兰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张建华、厉芬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兰芳未实现债权4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喜啦啦饮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华、厉芬芳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47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 洋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