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玉平强奸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52号罪犯马玉平,男,62岁(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玉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马玉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马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约束自身言行,于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该犯因身患疾病,不能正常参加监区劳动。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马玉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玉平不超过三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罪犯马玉平在服刑期间不能认真遵守监规,改造表现并非一贯良好,悔改表现较差,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建议对罪犯马玉平裁定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平在服刑期间能够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马玉平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被刑满释放。罪犯马玉平在庭审过程中,因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法参加法庭审理,本院对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进行书面审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马玉平所写改造总结;2、北京市延庆监狱出具的罪犯马玉平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3、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4、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5、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等。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能遵守监规纪律,其表现并不是一贯良好,悔改表现较差,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罪犯马玉平属累犯。据此,对于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王颖君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