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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与程小辉、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程小辉,刘娜,陈兵,杜鸣,陈伟,杨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5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6760325399。负责人王跃萍,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宁,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程小辉,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被告:刘娜,女,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被告:陈兵,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杜鸣,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伟,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杨楠,女,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诉被告程小辉、刘娜、陈兵、杜鸣、陈伟、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以其与被告程小辉、刘娜、陈兵、杜鸣、陈伟、杨楠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