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4478胡春英与段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英,段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478号原告:胡春英,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段文杰,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英与被告段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英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