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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4478胡春英与段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英,段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478号原告:胡春英,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段文杰,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英与被告段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英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