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金水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金水松,吴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97140。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邵怡宁,行长。被执行人金水松,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吴桂玉,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金水松、吴桂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金水松、吴桂玉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委托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水松、吴桂玉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城南街道)新市路1号滨江1号公寓3号楼3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桐房预2013字第13949号,钢混结构,设计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3F∕30F(另地下2层),建筑面积178.14平方米;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013016号,该地块总面积为33990平方米,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至2079年12月13日止】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经纬(2017)估字第T03-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206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杨爱英(公民身份号码)以195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水松、吴桂玉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城南街道)新市路1号滨江1号公寓3号楼3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桐房预2013字第13949号】以1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杨爱英(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爱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爱英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