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尹吉祥、刘召云等与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吉祥,刘召云,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30号原告:尹吉祥,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刘召云,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036502XA,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门西(民生服务大厅二楼)。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特别授权),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吉祥、刘召云与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尹吉祥、刘召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吉祥、刘召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尹吉祥、刘召云负担。审判员 赵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