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11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平。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06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平不顾前女友刘某红反对,进入刘某红位于罗湖区向西村的住处,拿取刘某红证件要挟与其恢复男女朋友关系。刘某红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对被告人王某平进行训诫,王某平将证件归还刘某红。同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平再次来到刘某红上述住处,将门锁破坏后进入房间。次日上午7时许,刘某红回到住处,发现门锁被破坏后报警。被告人王某平发现刘某红报警后,将刘某红的钱包、证件等物品拿走。同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平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刘某红的钱包、证件、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涉案钱包价值人民币9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平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王某平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