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明卫东,张宝珍,陈仕奇,周光成,柯学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33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系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栖儒村。法定代表人:明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69号地税公寓。法定代表人:周光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法定代表人:柯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明卫东。被告:张宝珍。被告:陈仕奇。被告:周光成。被告:柯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明卫东、张宝珍、陈仕奇、周光成、柯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明卫东、张宝珍、陈仕奇、周光成、柯学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冶市东瑞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明卫东、张宝珍、陈仕奇、周光成、柯学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