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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林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62号王建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王建林罚金一案。执行依据确定,王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逾期,王建林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受理。执行中,王建林缴纳罚金1000元。该款已交本院执行款专户。至此,案件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执16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