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爱方、刘勇等与王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方,刘勇,王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103号原告:王爱方,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南南贡村***号,系原告儿子。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4********。原告:刘勇,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勋,男,55岁,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方、刘勇与被告王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爱方、刘勇于2017年6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方、刘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勋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方、刘勇撤回对被告王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王爱方、刘勇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