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海玉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玉,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克友,肥乡县三德汽车运输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699号原告:高海玉,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西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职务:经理被告:赵克友,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被告:肥乡县三德汽车运输服务部,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西环岛东侧。原告高海玉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克友、肥乡县三德汽车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高海玉负担。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