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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时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时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256号移送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时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李时博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时博现在服刑,无收入来源,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