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刘文来、刘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刘文来,刘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935号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南后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19098W。负责人:刘东坡。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文来,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被告:刘美玲,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被告刘文来、刘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