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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建平、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大道***号。业主郭明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营山乡马湖村,身份证号:5105241978********。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于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业主郭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应给付申请人李建平承揽款345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