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龙与被告柞水县汉釜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龙,柞水县汉釜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37号原告:赵晓龙,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柞水县汉釜宫。经营者:蔡小艳,女,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赵晓龙与被告柞水县汉釜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晓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龙因被告诉讼主体的原因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晓龙负担。审判员 舒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