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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志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彬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彬,男,1970年04月0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04月0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9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被告人王志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8月1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志彬支付陈喜旺租金39998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志彬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借款46879.59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志彬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汝南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16年11月01日将上述生效判决立案执行。2015年05月1日,被告人王志彬在驻马店市骏马路和文化路交叉口南边建成一“志彬书画古玩城”,其将该古玩城内的商铺租给他人,并在2016年、2017年收取十几万元的租金,被告人王志彬对上述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另查明,2017年04月11日,被告人王志彬家属代被告人王志彬已将上述两案执行款全部付清。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喜旺、闫新芳、娄趁等人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志彬书画古玩城照片、本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王志彬为被执行人案件情况的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彬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彬家属代被告人王志彬已将王志彬所欠执行款全部付清,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彬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