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常华、曹存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国,徐常华,曹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147号自诉人田英国,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新区。被告人徐常华,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新区。被告人曹存立,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自诉人田英国以被告人徐常华、曹存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田英国和徐常华、曹存立达成和解,且田英国以徐常华、曹存立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英国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徐常华、曹存立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英国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