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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州玛格道斯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州玛格道斯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6号。法定代表人:武治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青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省,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玛格道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南阳路西1幢11层16号。法定代表人:毛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郑州玛格道斯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20119.3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贾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燕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