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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怀英与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英,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055号原告:张怀英,女,1944年9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岳乃霞,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系原告之女。被告: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江,经理。张怀英与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怀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怀英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