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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俊、金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金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朱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金科杰,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229号朱俊与金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元,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3945000元,并应负担申请执行费41900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